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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大學赤門
位於本鄉三丁目
亦是日本近代文學的發祥地

攝於2006/11/09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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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關於輕判性侵幼童案所引發的民怨雖然得到司法院的回應,但其回應內容令人失望,絲毫並未觸及法官輕判的最關鍵預設,亦即關於幼兒意願和「合意」與否的問題。

 引發民怨的重點因此並不在法條,而在於這些法官的法學素養和思考方式令人瞠目結舌。什麼叫做女童說「不要」但無法證明她「真的不要」?一個女人,不管她三歲或三十歲,當她說「不要」就表示「不要」,為什麼還需要證明?一定要她強力反抗被毒打一頓或是受重傷,才能證明她「真的不要」嗎?我覺得最痛心的是,這種經常被用來對性侵害受害者進行第二次凌遲與侵害的邏輯與言詞,這一次居然是由我們的法官,用在六歲和三歲的小女孩身上。

 這種推論當中的悖論是一個悲劇。當我們宣稱要保護兒童,對她處處設限的時候,假設她沒有充分的行為和判斷能力。當她受到傷害,真的需要我們保護的時候,法官卻在字字斟酌她和那個傷害她的罪犯之間是否有「合意」的關係!我們的孩子,在這些只懂得背條文的盲目法官面前,受到了再次的侵犯與傷害。

 「無法證明女童意願」?這些辭彙實在太可怕。在那些施行所謂伊斯蘭傳統律法的國家,比如伊朗和巴基斯坦等,女人被強暴往往甚至無法起訴,因為女人的證詞只有男人的二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等於說她必須找證人「證明」她是真的被強暴,而那幾乎是不可能的。結果被強暴的女人往往是以「通姦」被起訴。沒想到,台灣的幼童在受到身邊大人侵害的時候,居然也面臨到如此類似的處境,「無法證明意願」而被說是「合意性交」。

 這就是我們的法官,我感到憤怒而痛心。這幾次輕判性侵幼童者的事件暴露了一個可怕的事實,責怪受害者的邏輯不僅發生在成年女性被強暴的情況當中,連在最需要我們保護的幼童身上也是如此。這是值得我們信賴的法院和法官嗎?我想問的是,究竟是誰和那些性侵罪犯有「合意」了?是女人嗎?是孩子嗎?還是那些傾向責怪受害者、認為女人和孩子說「不要」就是「要」、認為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並非自願的法匠?

 (作者為東吳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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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於性侵兒童案例的判決被視為「輕判」,從而引起某些團體的抗議。但是如果對判決理由沒有正反俱陳的深入辯論,只能鼓動民粹的情感反應,無利於公眾理性討論。

 目前討論這些案例時都強調幼兒的「意願」表達,似乎致力維護幼兒的主體性。然而未成年者的意願和主體性一向被選擇性地理解,例如未成年「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其意願的有效性通常不被承認。因此「意願」應該不適合作為此類案件的核心。而對性事懵懂無知的幼兒其實缺乏性自主能力與意識,遭受性侵時因此並非侵害其性自主,就其犯罪性質和後果而言,比較接近偷竊,而非搶劫。所謂「輕判」也有其成立的理由。

 或說,性侵對年幼兒童會造成比成人還大的傷害,然而這不一定成立。這些身心傷害若同時存在便會彼此強化,否則個別傷害就只有單一影響。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年幼兒童談不上法律上的自主人格傷害,驚嚇類傷害對於非常年幼的兒童是短暫與淺層的,但是半大不小的兒童因為缺乏理性控制,反而有可能影響較大,可是這類情感傷害在法律考量中並非壓倒性的嚴重。社會的性觀念反而會強化兒時的傷害,使兒時傷害復甦。

 所謂要求重刑,其實是為了平息旁觀者的義憤,而不見得符合兒童實質受傷害的程度。但是越是以重刑懲罰性侵幼兒,就反而越會強化那些兒時遭到性侵者的傷害,因為這些加碼的情感更建構了兒時性侵的嚴重性。可是,我們真的要將性侵的嚴重性建構為無限巨大擴張嗎?

 這樣說來,社會的性觀念與旁觀者的情感也應該被反省。例如,許多被稱為陰陽人的幼兒就是因為社會截然二元的性別區分觀念和旁觀者的性別焦慮,在未能自主的幼時就被動了手術,往往造成終生性快感的喪失,這樣的傷害卻很少被提及。這種雙重標準提醒我們,不能照單全收目前關於兒童與性的簡單義憤情感話語。

 加重刑期是否真能保護兒童?還是加深兒童危險,或者使得重判更難達成?保護兒童不應建立在簡單的報復正義之上,即使為了滿足公眾義憤,刑期修法仍必須建立在合理基礎上。(作者為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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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


到了該是要向大家說再見的時候了,認識妳們,讓我這個異鄉遊子在鹿港,一直覺得生命是有趣的過程,並享受了這個過程。


如果不是成績或是分數,我想我們之間,不會經歷這麼多的挑戰;如果不是考試領導教學,我想我們會更欣賞彼此的優點。台灣的升學主義教育,是可以讓我們在去進行進一步的反思的。


和高三普通科四個班級相處的過程,從不了解到了解,我的個性都被大家看光了,大家還是這麼不認真上課,我是完全地被打敗了。在過去的這兩年中,從教師甄試開始就被你們盯上了,我還有什麼話好說呢?能認識你們是我的榮幸,讓我知道愛護自己、喜歡自己、善待自己是這麼的重要。


謝謝大家,在教學未臻成熟之際,還是給了我這麼多的包容與支持,我想我會記住這份感動,作為以後教學工作上,努力與改進的動力。謝謝大家。


人的生命很長,在我在你們這個年紀時,比你們還要懵懂無知。所以看到現在的你們努力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標,就讓我十分的感動。生命要靠自己的努力與追尋,才能發光發熱,所以就請繼續加油了!


希望過去這兩年的教學,能帶給大家認識這個社會的方法,並思考解決社會問題的途徑。未來都能為這個社會多做些事,回饋鄉里。祝福大家在未來的人生旅途上,幸福平安。


最後不免俗地向大家說聲: 珍重再見。


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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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法官法草案 建立法官監督體制

摘錄自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49.asp




行政院院會於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通過「法官法草案」,因法官法之內容涉及法官之資格及俸給,故此提案由司法院提出,並由行政院通過。此草案將由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共同會銜向立法院提出。

法官法草案提出已久,先前於二○○七年時,司法院曾與行政院、考試院共同會銜向立法院提出,惟當時第六屆立法院並未通過,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故,並未繼續審議。故此次乃係司法院再次提出,由行政院通過之草案。

依草案內容,其規定之範圍包括如下:

一、界定法官範圍包括大法官、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法官與試署法官及候補法官。而法官法規定與大法官身分不符者不適用之。

二、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法官之人事事項。

三、規範各級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消極資格、遴選資格及程序。

四、明文規定法官之獨立性,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者應辭職或退休、資遣。法官禁止兼職或為不當之行為。

五、各級法院設法官會議,落實法官自治。

六、設置法官評鑑制度,明定法官應附評鑑事由、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方式及該委員會決議之程序及決定內容。

七、法官之保障具體明文化,非有法定情事,不得免職、停止職務、轉任、調動服務地區或審級。

八、設置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法官之懲戒、不服職務調動及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事項。

九、規範法官俸給之內容。關於此部分司法院與行政院有不同意見,蓋因現行制度下,法官之俸給比照一般公務人員辦理,而另又有司法人員加給等之處理。司法院認為容易產生與一般公務人員比較之情形,且將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同視,有所不妥。又基於官職等,容易造成資深法官不願意留任下級審之故,司法院主張法官不列官等、職等,而另有法官俸表作為依據,分為本俸、法官加給而發俸。
相對者,行政院認為並無調整之必要,而主張仍維持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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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公民社會的細節
2010-06-16 旺報 【謝盛友】
 德國人和中國人對待公民意識教育有不同態度。德國人「死板」的教育,培育出的公民意識是,這樣的事今天發生在你身上,明天可能發生在我的身上,維護你的權益就是維護我的權益,維護權益從自己身邊最具體的事情做起。

 而中國呢?一位大陸著名畫家到寒舍雅會,他說,中國人教育小孩都很「公」呀,可是血液中又引導孩子「私」。他在家裡教兒子《論語》和《道德經》,教育小孩做好人、要有承擔、要有正義感,但放下課本,他們父子倆走到南京路,看到有人在打架,下意識地命令自己,立刻遠離那「是非」場所。

 中德公民教育的差異

 德國人讓小孩自己繫鞋帶,中國人幫小孩繫鞋帶,甚至送小孩上大學,對小孩的事情,都盡量包攬下來。

 什麼叫作公民意識呢?雖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但我認為,公民意識就是公民懂得作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一個國家的公民知道,他們作為公民應該擁有哪些權利,應該盡哪些義務。人生活在這個社會上,這個社會就是一個整體。這個社會的每個成員,除了擁有社會給他的權利外,還應該維護這個社會的整體利益。人一旦只知道自己的權利,而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時,整體利益就會受到破壞,而最終也會危及自己的個人利益。

 西方「魔鬼在細節」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這句諺語,形容做任何事的關鍵在於做好那些可能不起眼、微不足道的細節。其實我們中國人也一樣,老子在《道德經》中寫道:「為無為,事無事,味無味。大小多少,報怨以德。圖難於其易,為大於其細。天下難事必作於易,天下大事必於細。」中國人知道,天下的難事都是從容易的時候發展起來,天下的大事都是從細小的地方一步步形成。

 公民意識是什麼?公民社會如何建成?就是每個公民,每天面對自己的要做的事情或必須放棄的事情,不管是大事還是小事,先來一個價值判斷,然後決定做還是不做。做或者不做,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每個公民都得對自己行為後果負責。

 自主決定與自我負責

 德國把抽象嚴謹的哲學思維,轉化成具體的公民意識,體現在自己身邊的事情,在於做與不做。把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細化到身邊具體的事情上,所以多年的建設和教育,把人已經帶入一個高層次的公民社會。

 中國本是禮儀之邦,本應很容易建設公民社會,但《論語》和《道德經》是一種「指導思想」,現時的公民需要一個鏈接,那就是公民權利和義務教育的具體化。這個鏈接,你首先要承認,人是自私的,人性是罪惡的。然後就是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化,落實到每件具體的事情上。我們年輕讀大學的時候,喊的口號是「建設四化,從我做起!」當時我認為已經很具體了,現在想起來,還是「假大空」,因為「建設四化」是一個整體概念,「從我做起」雖然具體,但是,當中需要一個鏈接,那就是我今天明天具體做什麼或不做什麼,我對自己的決定要負責。

 (作者為歐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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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秋高氣爽的日子

很懷念三年前坐巴士由東京前往京都賞楓的日子

希望有機會再度前往

鹿港也是另外一種感覺

祝大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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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0/時論廣場 2008/12/14
憲政主義的下一篇章

【蔡季廷】
  兩岸三通協議即將生效,但對台灣人民來說,政治爭論不會隨協議生效而停止。國民黨認為總統大選的結果,是人民要政府與中國發展更密切的經濟關係;民進黨則認為,大選結果不等於人民不再關切主權維持的議題。筆者以為,三通後有關經濟發展與主權維持兩者間的關係,若持續無力又沒有交集的對話,對憲政主義會有更大的威脅。
  關於憲政主義,筆者簡單將它定義為:公民得以不同民主法定程序與政府共同制定政策及法律,並就其正當性持續辯證,以加強公民對民主政治共同體認的理性實踐行為。因此,從依法行政、民主選舉、權利保護、到不同程度的司法審查,都是憲政主義的一環。有關兩岸政策,不論是台灣人民的認知或國家制度的特性,都把中國當做一個特殊類別。當然,中國對我們的利益有重大影響,自然應納入特殊考量。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政府得以法律對兩岸事務做特別規定,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制定,就是實現此一特殊考量的制度。但創設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後,卻鮮少考察此特殊類別的相關憲政實踐。
  民國八十年第一次憲改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因應戡亂時期終止,建立兩岸關係正常化的憲法依據。因此,在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事務上,正視台灣與中國存在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直到八十八年,大法官第一次有機會在釋字四七五號對增修條文十一條作解釋。該解釋說,卅八年之前的歷史債券,立法院可基於情勢變更,在國家統一前,做出暫不需要處理的決定。同年,釋字四九七號解釋認為,行政機關基於國家安全考量,在國家統一前,可基於相關立法授權條款,對大陸人民入境做特殊規範。九十二年釋字五五八號解釋,大法官一面重申有關兩岸事務的處理,得因國家安全以法律為特別規定;另方面,大法官強調戡亂結束後,國家法律應逐步恢復到正常法治原則。
  大法官的解釋,大致有三個趨勢。第一,在兩岸事務的處理上,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相對寬鬆。從上述三個解釋可知,不管是概括的立法授權,或細節的法律規定,大法官都給予高度尊重。第二,兩岸事務的高度政治性質,民主原則乃是主要的解釋依歸。儘管,大法官對法律密度要求不高,但兩岸事務的處理,至少是經過民選的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共同形塑的決策。這也意謂大法官在兩岸關係的案件上,如有涉及權利保護的解釋,審查的標準會也比較寬鬆。第三,釋字五五八號解釋,有別於四七五與四九七號解釋,不再強調兩岸關係條例的特殊性來自國家尚未統一,而是在平衡考量國家安全與法治原則的落實。
  由此可知,增修條文十一條已從單純兩岸關係的特殊法源,變成政府與人民,應持續審議兩岸相關政策及法制正當性的特殊要求。回到憲政主義來說,大法官的解釋提醒我們,不能忘記民主政治中最基本的多數決是最根本的正當性要求。今年的總統與立委選舉,人民相當程度表達了要與中國進一步交流的意願,兩大黨絕對有理性討論相關議題的義務。大法官解釋進一步提醒我們,既然多數決程序只是最基本要求,自然沒有排除其他種類的監督程序。因此,立法院至少應在程序上負擔起更多的責任。立法院當初在兩岸關係條例中規定,三通協議簽訂後,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就是一種具體的責任承擔。而三通後,我們應進一步思考,還有什麼重大協議,必須經過審慎的討論,以訂定多元化的監督程序。
  如果不是陳雲林的來訪,或許集會遊行法在未來幾年都不會修正。而三通擴大後的經濟交流,究竟對台灣的政治權力會帶來什麼好壞處還不清楚,這都有賴政府與人民確實的反思。過去六十年的武力威脅告訴我們,憲政主義可以學習與威脅共存。但若兩大黨持續無交集對話,真正的威脅將會是我們自己。(作者為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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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要如何修正?

 
摘錄自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82.asp

近年來兩岸交流頻繁,對於學術風氣推動著實有所助益,然而模糊的兩岸關係,卻也受到部分民眾的質疑。於日前,有民眾對大陸官方代表來台訪問不滿,而發生大大小小的抗爭,使得社會秩序受到衝擊,而警方執法的尺度也遭到懷疑。也因此,集會遊行法修正的問題再度的浮上檯面。
我國集會遊行法自一九八八年制定迄今已經二十餘年,原名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並以「原則性許可制」作為集會遊行的主要管制方式。對於許可制是否合憲,許多學者紛紛對此表示意見,直至一九九八年司法院大法官經憲法法庭辯論後,做出釋字第四四五號確認我國集會遊行法規定準則性許可制合憲後,學界的爭議才暫時劃下休止符。

然在集會遊行法實際的運作上,卻還是有著相當大的爭議。尤其歷經政黨輪替後,各主管機關及政府首長在執法尺度有所不同,令倡議團體難以適從。民間團體於二○○六年組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著手草擬集會遊行法之修正草案,並委由時任賴幸媛立委提案並送交一讀,但於二○○八年一月因屆期不連續而視為撤回。

惟第七屆立委上任後,朱鳳芝立委承繼民間版本繼續提案。於諸多衝突事件後,該草案方開始受到重視。遍觀民間版本,主張較為激進,除修正為自願報備制之外,尚廢除禁制區、解散命令及刑事處罰,方得保障弱勢團體發聲之機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為表慎重,亦邀請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召開公聽會。與會專家學者意見雖然分歧,但對於將集會遊行之管制方法修改為報備制,普遍存在共識,但詳細的報備制施行方式及禁制區、刑事處罰之部分,則尚須討論。此外,尚有民間團體認為集會遊行不應以專法管制,故應廢除集會遊行法,回歸一般道路交通管理法制。

而行政院長於遍觀民意走向後,亦裁示內政部草擬行政院版之草案,而亦於日前完成。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草案亦將集會遊行之申報方式改為報備制、亦刪除禁制區、刑事處罰之規定。但行政院版之報備制係屬「強制報備」,應報備未報備者可處以罰鍰,並將對特定區域採以「安全範圍」之劃定,且增加罰鍰之事由,故有招致換湯不換藥之批評。
大法官在釋字第四四五號指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可知集會遊行權在憲法上的重要性。然集會遊行法第一條亦強調社會秩序之維護,其中之輕重與先後次序應如何取捨,立法者應善用其智慧,做出最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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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四號

摘錄自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89.asp 


日前大法官作出釋字第六五四號宣告羈押法第二三條第三項關於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予以監聽、錄音規定,及同法第二八條使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的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均應自二○○九年五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本案源起於聲請人因案被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且檢察官命令於聲請人與辯護人接見時,全程錄音。聲請人認為所方全程監聽、錄音行為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經向法院聲明異議而遭裁定駁回確定後,聲請人乃以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羈押法第二三條第三項、第二八條及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在解釋文中,大法官分別針對羈押法第二三條第三項、第二八條及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作出解釋。

一、羈押法第二三條第三項與第二八條

大法官認為憲法上訴訟權的保障包括被告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到憲法之保障,雖非不得加以限制,但必須符合憲法第二三條比例原則的規定。然而羈押法第二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使受羈押人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得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皆予以監聽、錄音,對受羈押人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權利限制已經逾越必要的程度,違反憲法第二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另外同法第二八條的規定,使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也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二、看守所組織通則

大法官認為關於羈押的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三條規定.於偵查中仍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則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因此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只是機關內部之行政督導,非屬執行監聽、錄音之授權規定,不生是否違憲之問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因目前實務上被羈押被告是否予以監聽、錄音,仍是採取二分模式,所以大法官特別提到,如法律就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權利予以限制者,應規定由法院決定並有相應之司法救濟途徑,並且指出相關法律規定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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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人禍?災害防救法與緊急命令

摘錄自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13.asp




今年八月襲擊台灣的莫拉克颱風,在事前無法完全預料路徑與降雨量的情形下重創南台灣,造成我國五十年來最嚴重的水災。許多南部村落道路對外斷絕、橋樑斷裂,甚至因為超大的豪雨造成土石流、山崩,造成了滅村的慘劇。

面對此種可以被稱為是國難的情形,除了政府開始大動作進行救災之外,民間團體也開始用自己的力量協助救災。然而此次災害超乎預期,若要有效的進行救災,勢必需要通力合作與整併資源。十年前同樣重創台灣的九二一大地震,政府為了加緊救災,便動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緊急命令,暫時凍結部分法律於受災地區之適用,並直接由中央主動指揮救災。然而該次緊急命令係為修憲之後首次發布,在適用上及執行上都發生很大的疑義。大法官曾於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憲法上緊急命令之發布,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之際,為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循合憲程序所採取之必要性措施。故憲法就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機制定有明確規範,以避免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期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進而認為緊急命令雖可暫時凍結法律適用,但仍須受到立法院的監督,而不令權力分立原則遭受破壞。

九二一地震後,政府制定災害防救法,並於二○○八年進行最新一次修正,將前述的緊急命令法制化。全法共五十二條,除中央政府成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外,並要求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並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負責擬定災害防救計畫。此外,該法同時規定三大面向:預防災害、災害發生後的搶救、災後重建等情形,並以地方政府作為執行中心,災後的重建則可由其會同民間企業、團體處理災害防救事宜,而中央扮演支援的角色。由上簡介可知,該法制定之內容已較九二一緊急命令之內容更加詳細,若執行得宜應可處理大部分的災害。然學者亦指出,該法之立意及內容雖良善,然而與美國相比,美國於一九七四年所通過的災害救助法(The Disaster Relief Act of 1974)之規範密度均高於我國;且將負責機關提高,由聯邦負責主導災害防救,與我國由地方執行、中央督導並不相同;而救助人民的方式,美國除與我國相同以現金為之外,尚有法律或心理諮詢、食物券等不同救助手段,處理不同問題。

面對國家之重大災害,民眾心中多半相當難受,惟最重要者還是全體一致的合作,方能夠早一步解決此一問題,早日讓災民得以走出痛苦,並能夠迎接美好的未來,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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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親愛的同學大家好

昨天一位班上同學的段考作文出了問題,在第一時間介入處理,讓我想起高中的時候,我的國文成績也是敬陪末座的。當時的我不瞭解的是,為何要背作者的字號,以及一大串又臭又長的國學常識,這些與我生命並無相關的浩瀚中國古典文學專業知識,當時我真的是相當排斥的。我想,拿這些東西來填塞青春的生命,真的是很可怕的。我們臺灣的語言教育是否有進步呢?讀越多的文言文就可以提昇我們學生的語文能力嗎?語言教育應該是教導我們學會去表達生命中的喜悅與哀傷,這樣的表達無論是書寫或是言語表達都可以。如果我們的國語教育還是要求我們只是背誦數千年前的文章,而沒有更進一步的白話文教育,我想台灣人是不會學習去表達內心深處的喜悅或是憤怒的。

所以我並沒有斥責這位同學,即便他已經闖下大禍了。因為我學習去同理他的想法,我想這就是我基本的教育理念。因為我看到了十多年前,生命中的疑惑與痛楚,現在正在這位同學身上發生。

我知道班上的部分同學並不是很能認同我的帶班方式,這可能是不瞭解或者是真的不欣賞。

有人覺得我不夠兇,也有人覺得我什麼都不管。

同學建議我對學生在一開始就要用脾氣把他壓制住?這是一種什麼樣的想法?如果學校是軍事教育,我可以稍稍理解。然而偏偏我們是普通高中。

至於什麼都不管?

大家可能不知道,早自習是最安靜最認真的。如果不是,實驗班何以會占掉三分之一的名額?這難道不是這一年來同學努力的成果嗎?

上學期週六下午所有的老師都回家休息時,我試著留在鹿港陪著大家打籃球。園遊會時,當其他老師陸續離校返家,我卻在五樓教室幫忙叫賣到午後時分。

只是還是會有同學覺得想要否認這一切,覺得這個導師太混了,不夠認真。我想我還是虛心接受大家給我的積極性建議與理性的對話,理性的對話是必要的,如果只是一味的在背後批評與恥笑,我想那就真是一種傷害吧,以及阻止我們繼續前進的障礙了。

對我來說,我只想和在座的各位作朋友,我不是聖人,在專業知識上有所成長,但是在生活上,我懂得不見得比你們多,是可以從各位身上學到東西。

如果期待我要無微不至跟在各位身後,我想你應該要去小學安親班;如果你期待我要更兇更為嚴格,我想你應該去就讀私立高中或是軍事學校。

別這樣忽略自己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吧,給自己多一點期許,高中應該是去擁抱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要一味地複製國中與小學的歷程,甚至把這種投射,也投射到高中導師的身上來。

我的求學歷程也並不是一帆風順,但也非一步登天。我知道為何要從事這份工作,我的教育理念非常清楚,就是以學生的高度去看他們的生命世界,再帶領你們去認識這個大千世界。

所以當有其他老師笑我是菜鳥,笑我不敢承擔責任,才不敢帶各位去班遊時,我必須告訴大家,不,他錯了,正是因為有教育理念,不想把學生標籤化,我才拒絕抽籤。因為獎罰分明,所以班遊是要有條件的,這都在班級自治的過程中決定了我們對於事情的理念。難道不是嗎?

最後,好像到了要暫時分別的時間,想要告訴大家,謝謝大家在這過去數個月裡的支持與鼓勵,我會將這份寬容的精神帶往未來的教育生涯。希望大家在未來的人生路上,誠實、公正無私,走入人群,奉獻所學。還有一點,不要害怕惡勢力,不要恐懼,因為恐懼讓我們失去了對生命的熱度與感覺。最後祝大家有個美好的夏日時光。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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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科的同學大家好:


附上一份上學期的期末考試卷,這個東西,算是你們的成長,把這份記憶送回給你們,試題卷中,有著你們對於技職教育的堅持與努力;在海角七號的影評評論記述之中,有著你們對於自己生長土地的記憶與感念。

一個人的一生中,能夠有幾回青春呢?在這段歲月中,能夠結交一輩子的朋友,一起學習,努力考大學。一起在性賀爾蒙奔放的年代,可以有談心的朋友做些瘋狂的事,我是羨慕的。

到了該向大家說再見的時候了,真的沒有想到會上到汽修科的課,和大家相處的很愉快,很高興認識各位。祝福大家在未來的人生中,平安、順利。



公民老師 2009/6/11 夜於鹿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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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二:中國時報 A22/時論廣場 2009/06/18 國共論壇:廢掉它或徹底改變它【王健壯】



  馬英九接黨主席後,國共論壇該存該廢?他的答覆是「繼續下去」。
  繼續下去的意思就是:未來兩岸談判,國共論壇仍將扮演「形為二軌,實為一軌」的角色,仍將當個不受民主程序規範的「潛主角」。
  國共論壇是兩岸歷史偶發的階段性產物(11),也是兩黨對立半世紀後,「重建黨誼」的一個象徵性產物。當初設立時,國民黨仍是在野黨,手中並無公權力,兩黨在論壇中不管怎麼放言高論,都是兩黨家務事,即使涉及政策,也祇是兩黨的主觀期待,對政府政策並無規範功能(12)。
  但國民黨現在是執政黨,即使不兼政府公職的吳伯雄續任黨主席,馬政府都應以「階段性任務完成」的理由,來處理國共論壇的角色定位;更何況,馬英九比吳伯雄還多了一個總統身分,如果國共論壇存而不廢,未來兩岸談判的決策機制,勢必將愈趨私密化、兩黨化,有違民主政治透明化與責任政治的基本原則(13)。
  有人認為,兩岸溝通管道本來就不多,類似國共論壇這樣的橋梁媒介,應該多多益善,馬英九就持這種看法。但他們忘了,國共論壇的性質不同於其他民間論壇(14),其他民間論壇可以多到遍地開花也無妨,但國共論壇一「壇」獨大四年後,現在已到了不是廢掉,就是徹底轉型的時候。

  理由是什麼?其一,連戰帶頭的國共論壇,或許還可以用政黨交流來定位,但去年吳伯雄率隊召開的國共論壇,已有多位政府高層官員上桌談判,也因此讓國共平台首次具備了「準官方」的色彩。
  其二,國共平台既然已有「準官方」色彩,也確實扮演了兩岸兩會的前期談判角色,也就是說,在兩岸事務決策機制中,國共平台已變成了「體制內的角色」;但對這麼重要的一個體制內角色,立法院卻完全沒有監督權力,顯然不符責任政治的要求(15)。
  其三,中國政府的決策程序,到現在仍不是民主治理的模式,就像馬英九所說:「大陸仍是一黨領政,國共論壇的承諾對他們可能有拘束力」。但台灣有台灣的民主程序,如果為了遷就配合中國的決策模式而便宜行事,讓國共平台脫離於台灣的民主程序之外,這不但是自棄台灣民主價值於不顧,顯然也有違馬英九一向堅持的法治主義原則(16)。
  其四,台灣目前的兩岸事務決策,完全操諸府院少數決策者手中,陸委會與海基會事實上僅具有決策程序的形式性功能;如果準官方色彩的國共論壇仍然繼續扮演「政黨先行」的角色,海、陸兩會的功能地位,可預見將更趨虛位化、邊緣化(17)。
  其五,兩岸現階段雖然刻意迴避以國家協商的模式來處理兩岸談判,但兩岸政策既是馬政府的上位政策,又攸關台灣未來如此重大,談判的決策權當然不該長期被國共兩黨所壟斷。馬英九如果真想讓兩岸政策變成台灣未來的「正面因素」,他即刻該做的,應該是重建一套決策機制,把立法院與反對黨納入,讓這兩個本來就是體制內的角色,能真正發揮監督功能(18)。
  其六,台灣每次參加國共論壇的人,除了國民黨高幹外,就是財團企業老闆,這些大老闆藉國共平台之便,跟對岸高官建立溝通管道,中國政府也透過這樣的管道,不時以示惠的方式拉攏他們;但這種互動是否有不為外人所知的密室交易存在?財團企業老闆是否會在馬政府的兩岸決策機制中,變成企業利益高於國家利益的壓力團體?(19)馬英九都必須加以正視處理,不能任其伴隨國共論壇,寖假而成為影響台灣的潛在負面因素。
  馬英九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兩岸這一年,把緊張與對立化解了」,這是事實;但台灣內部,尤其朝野間,這一年來卻因為兩岸政策增加了緊張與對立,也是事實;馬英九不能祇承認此事實,而否認彼事實,尤其更不能以「反對黨不管做什麼都反對」的理由,來簡化甚至醜化許多人對他兩岸政策的疑慮。
  消除疑慮有很多方法,馬英九既是總統又將兼執政黨主席,可為能為之事甚多,但他該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處理國共論壇的問題(20);這件事不做,其他都是空談。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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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一:中國時報 A10/時論廣場 2008/11/19 《社會探索》從野百合到野草莓【林萬億】


  一九九○年三月十六到二十二日為期一周的野百合學運,震撼了當時的台灣社會,迫使政府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及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全面改選(2),結束萬年國會,促成台灣政治民主化的加速。
  十八年後的十一月六日,一群大學生發起野草莓學運,是否能夠帶給台灣新的一波政治民主化的推進,是各界關切的。當年,我躬逢其盛。這次,我也連署支持,並前去關心。
  野百合當時的四項訴求是: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及政經改革時間表。野草莓的三項訴求是:總統與行政院長道歉、國安局長與警政署長下台、修改集會遊行法(3)。時代背景不同,訴求也有別。野草莓的倡議者與支持者有部分是當年野百合學運的參與者,似乎有台灣大學生自主政治與社會參與代代相傳的那麼一點跡象。
  當年三月十六日九名台灣大學的學生到中正紀念堂前靜坐抗議,拉出寫著「我們怎能再容忍七百個皇帝的壓榨」的白布條,為三月學運揭開序幕。於是,更多的學生、教師加入,人數高達五六千人。

  而野草莓學運起因於中國海協會(4)會長陳雲林來台訪問,政府以高規格接待,警方恣意驅離表達不同意見的民眾,抗爭群眾與警察發生激烈衝突,時序彷彿回到一九八八的農民流血抗爭。
  看不下去的大學教師與大學生,就這樣前往行政院抗議,被驅離後轉進到自由廣場靜坐。才會有要求總統與行政院長道歉、國安局長與警政署長下台的兩項訴求。又因為抗爭學生被以集會遊行法強制驅離行政院門口,而有修改集會遊行法的訴求。
  現行集會遊行必須於六日前向當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始得為之。這對相對權力資源弱勢的一方,如勞工、弱勢團體等相當不利,只要權力資源掌控的一方如政府、資本家等利用集會遊行法的技術阻擾抗爭,弱勢者就失去利用社會行動作為爭取權力與資源的舞台,而抗爭正是弱勢者賴以追求社會正義的有效管道(5)。因此,集會遊行法改為報備制是必要的(6)。而擔心暴力、交通、垃圾、噪音等社會成本,可用其他法律來裁罰,不宜藉此犧牲攸關人民權益的行動機會。強者必須時時考慮到弱者的處境,才是社會和諧的根本。
  至於,陳雲林來訪引發的流血抗爭的主事者,不管是黑道,或是政治人物都該譴責。但是,執政者忽略人民對國家主權淪喪的疑慮,因政府的步步退讓而加深,政府明知人民對處理兩岸關係的信任不足,對中國毒奶粉事件的怨氣未消,被中國外交打壓的氣憤未平,在此種社會氛圍下,何需急於讓陳雲林來台?
  相信包括台獨支持者在內也不敢完全排除去思考如何面對中國的崛起(7),與中國領導人及其代表的接觸是不能避免的,只是如何?何時?何地?為何?由誰來談?這些課題攸關國家主權、國際視聽、人民信心的嚴重課題,怎可草率地定義為實現馬總統的政見這麼技術性的層次(8)?及早找反對黨溝通一下,開放讓社會各界大鳴大放,這也是國家治理的一環,有什麼不可以嗎?
  自許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政府,怎麼可以明知人民有怨,卻任其自行尋找出口發洩呢?這不是政府設陷阱讓人民來跳?即使其中有若干暴力發生,政府也難咎其責,只指責發起抗爭者的不是,是不夠的。政府的反省必須跟進,這才是療傷止痛,整合社會必須的作為。據此,總統與行政院長說幾句公道話,又有什麼難的呢?但絕不該是撐兩天就過去了的傲慢回應。
  當然,如果要比靜坐人數,野草莓遠不如野百合。網路、媒體已改變了社會,不必太去計較人數(9)。有評論者說那是民進黨的場子,也未免太瞧不起學生。即使連署支持者國民黨的少,甚至沒有?就不需要對學生合理的要求做回應嗎?總統與行政院長都當過教授,我們要這樣來教導學生嗎?
  就歷史的角度言,大學生關心國家、參與社會的精神(10),即使是沒有成就偉大的事業,也無須遺憾。大學生是永遠需要流傳著這樣的血液,勇於表達對國家、社會的關心,及對不公不義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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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泰雅爾族民族議會 / 議長:馬薩‧道輝 / 秘書長:烏杜夫‧勒巴克

主旨:泰雅爾族民族議會對台北縣政府下令拆除(21)烏來高砂義勇軍紀念碑之聲明

1、請讓歷史的歸於歷史,尊重當事人之歷史記憶,切勿因個人政治好惡抹煞當事人的歷史情感;況且對原住民族而言,不管是當時之日本或是現今之中華民國政府,都是外來統治者(22),對於統治原住民族及處理其傳統領土等事至今都未真正取得原住民族之同意,因此無權替原住民族之歷史做任何的解釋及評斷,否則就有歧視甚或利用優勢權力壓迫原住民族之嫌。於此,特別鄭重提醒台北縣政府自制,千萬不要成為製造族群對立的兇手。

2、本議會一直以來致力於主張原住民族自治及回復傳統領土,經過二、三十年來不斷的爭取,終於在去年初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23)」,其最主要精神乃在於尊重原住民族對傳統領土及其天然資源之擁有與自我管理權,因此規範原住民族傳統領土之外的人或團體(含政府單位)如欲在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土內進行任何規劃,必須經過當地部落知情之同意方始可行(24);接下來陸續尚有「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憲法專章等正推動中。當這些似乎要逐漸展現多元族群共榮共存美好前景的政策將浮現之際,不料,台北縣政府此舉卻使此美好前景蒙上陰影,誠屬不智。再次提醒提醒台北縣政府千萬不要成為製造族群衝突的兇手(25)。

3、奉勸各級政府單位在看待或處理原住民族事務時以了解及同理心為出發點,千萬不要依持權勢以高高在上、對待下屬之姿態行事(26),因為如此不但不能得原住民族之認同,反而更將激起反彈,為政者豈可不慎。

4、如因主事者一意孤行造成民怨民憤,本議會(27)將一本初衷全力聲援、支持我同胞之反抗行動,因此強烈要求台北縣政府收回成命,以免造成任何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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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位無神論者因為無法忍受他女兒每天上小學都要背誦「忠誠誓詞」而一狀告進法院,日前法院判決他勝訴,理由是全國小學生背誦的「忠誠誓詞」內容之中「一個在上帝之下國家」的字眼已經違反憲法第一條增修條文「國會不得制訂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之法律」的規定。判決下來之後竟然舉國譁然、群情激奮,除了原告遭到無數來自衝動市井小民的恐嚇之外,排山倒海而來對判決及法官的抨擊羞辱,由布希總統帶頭開罵的「荒謬可笑」,到大牌國會議員的「可恥」、「腦筋有問題」、「沒資格當法官」、「各學校不要理會法院的判決」之外,還再加上幾幕行動劇的上演,例如參議院立刻通過九十九票比零票的決議譴責該判決,還有眾議院議長帶著同僚們到戶外大聲朗誦「忠誠誓詞」並高唱「天佑美國」,讓原本一心護憲的法官竟然成了彷彿叛國賊般的全民公敵。

  無獨有偶地,十一年前德國巴伐利亞邦有一位家長也因無法忍受其孩子每天必須坐在掛著十字架的教室中上課,經過兩級行政法院訴訟的失敗,再以主張規定教室必須掛十字架的法律違反了保障信仰及人格發展自由等多項憲法基本人權規定為理由向聯邦憲法法院(31)提起訴願,終於在一九九五年獲得勝訴;法院認為規定教室必須掛十字架的法律違憲,十字架必須取下(32)。結果正當大家開始擔心這下子收「歹銅舊錫」的仁兄大概要忙壞了時,邦政府立即公然反抗最高的司法機關,除了黨主席及邦長公開呼籲抵制杯葛到底之外,還有議員放話要法官好膽自己來教室取下十字架,而且如果法官真的敢來取,要農民準備好釘耙伺候。結果是沒有一個十字架離開原位。

  法與判決如果與根深柢固的社會實踐相左時往往窒礙難行,這是法律社會學上的研究早已被熟知的。而法官在處理像上述這種和千年的文化傳統糾結的案件時,若能在判決中採用更具技巧彈性的方式來達到遵從憲法的目標當然是更好。但是縱使法官沒這麼做,其人格尊嚴及判決卻不該遭受那樣的侮辱(33);至少就上述兩個案例而言,依法論法,是非曲直並不難定。例如在德國十字架案中,擁護十字架應續存者皆辯稱:十字架只不過是西方文化與價值象徵,未必代表某個宗教信仰的象徵、教室掛十字架對不信基督教的人也不會產生心理不適;而在美國的案例中,也一樣有人辯稱無神論者使用印有上帝字眼的美金時心裡也不會不舒服,所以念有上帝字眼的「忠誠誓詞」應也不會有什麼心理影響……等等理由,都顯得強詞奪理而且本位主義、毫不尊重他人的感受(34);事實上,子非魚,安知魚樂不樂……。


本文摘錄自自由時報2002年7月10日.當民粹與習俗壓垮法律與人權尊嚴時-從美國「忠誠誓詞」違憲談到大學退學規定.(作者林立╱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副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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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考試題目部份
不另行公佈
請大家當天靠實力囉

統測考的如何啊
希望大家都順利進入理想學府
平安喜樂

公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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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7/11/19
星光大道上的修羅場【郭任峰】

中視《超級星光大道》或許是近幾年來最成功最好看的綜藝節目,一年多來的收視率肯定加上甫出爐的金鐘獎兩大獎項的錦上添花,在在證明它在今日媒體與流行文化的指標地位。但我覺得它的獨到之處在於,它同時是老少咸宜的娛樂表演,也是最殘酷也最具有多重恫赫效果的電視節目之一。乍看之下,《超級星光大道》非常具有積極進取的正面意義;它鼓勵年輕人勇於自我表現,讓娛樂事業變成親近社會的大眾活動,還是參賽者競逐歌星夢的擂台。一整年的比賽裡,從主持人、評審到參賽者本身,總是提醒觀眾這個舞台與熱愛音樂有多麼密不可分的關係,而音樂事業的原動力又是如何地依賴對歌唱的深厚感情。……
  而評審與主持人對演唱標準的高度要求透過電視傳送到觀眾面前,同時也是對消費大眾的一次示威。自從KTV成為國民娛樂活動後,進了包廂人人都能是歌手,歌唱活動在降低了表演門檻的同時也在消費者心目中無形降低了難度與高度。於是我們在批評偶像歌手時就比較理直氣壯了,畢竟如果妳我都能在KTV引吭高歌,偶像有的不過就是臉蛋罷了?一片歌手單元裡,形象甜美的前偶像歌手得在舞台上被所有人消遣之餘還要自我解嘲,就是一個標準的示範。這裡專業音樂人透過《超級星光大道》要給你我的一個下馬威,就是再度拉開專業歌手與我們這些以業餘唱匠自詡的消費大眾的距離。這個教訓無非是:這舞台可不是人人上得來的,你以為在錢櫃跟朋友飆歌就能當歌星了嗎?你還早得很!
  但更重要的是,之所以成功,並不在於因為它滿足觀眾旁觀他人被批評落淚的快感,而是它以最有效率方式滿足最多數人利益。我們看到國內娛樂工業的全新體現,市場運作的又一升級版。它在每周五向全國展示音樂工業如何打造產品與夢想,並以近乎公開審判方式把這過程變成娛樂活動。它在一年時間裡為唱片製作公司挑揀出合格歌手,為經紀公司訓練出八面玲瓏的表演人才,為媒體製造無數可供捕風捉影的八卦,而電視機前的消費者看著評審指點參賽者,也能在一旁說長道短,參與感十足。《超級星光大道》充分體現了資本主義市場精神,把音樂產業多面的商業價值剝削到極點。《超級星光大道》為年輕歌手彼此廝殺的修羅道裹上熱愛音樂的糖衣,同時卻又把糖衣的製作過程攤開來變成一種消費,從而生產出一個又一個的幻夢,讓年輕人一個又一個地吃下去。
  這應該就是這個節目如此迷人又弔詭的奧秘:看著這些年輕人在選秀路上匍匐前進,前仆後繼地成為收視率的祭品之後,我們還願意相信歌星夢。《超級星光大道》之引人入勝,或許正像飲足鮮血而盛開的櫻花,因那抹淡紅使人痴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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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大幅報導通姦男子在菜市場公開下跪的「洗門風」事件,我們看到媒體鉅細靡遺的描述,市場如何人潮聚集,下跪男子的家人如何不捨地站在一旁想要遮醜,另一方的監督人則不平抗議,調解委員為難的表示「大家都是認識的,兩邊都不能偏」,甚至還把調解書的內容呈現在鏡頭前;媒體還繼續報導古代如何懲罰通姦女子浸豬籠,以及伊朗、印地安、奈及利亞、印度各部落如何懲罰姦夫淫婦…從這些媒體報導當中,我們好似共同看了一場廟口好戲,卻無從思考為何「通姦」必須加以「刑罰」?為何通姦等於是家族的恥辱、為何需要「 洗門風」?又為何這成了男人與男人之間、家族與家族之間的事情?至於當事者的女性,有人在乎她的想法與感受嗎?
  為何在這場好戲中我們只看到兩個家族的戰爭、而聽不到女人的聲音?根據《中國時報》報導,靜宜大學副教授林茂賢指出「洗門風主要規範標的是女性的貞操」。也就是說,女性的貞操被視為家族和丈夫的財產,這分財產一旦受到侵犯,家族和丈夫就有權向侵犯者要求賠償,無論是金錢、物質或家族面子,甚至生命。
  當媒體選擇用這種角度來切入時,這反映的是媒體認為「大眾」愛看這一齣公眾審判的大戲,而台灣社會也確實仍有相當部分的地區和民眾,習用以上的傳統觀念來看待「通姦」及處以「刑罰」的正當性。當「通姦」必須處以「刑罰」的代價時,私領域的情慾問題,就頓時是由公眾、社區、家族和法律來解決。
  但我們要問的是,私領域的情慾問題,又與公眾利益有何關係?為何必須動用社區和法律的力量?難道不能回到個人去解決爭議?當台灣社會的婚外性行為,愈來愈普遍可見時,這樣的刑罰概念是否離我們的情慾現實太遠?面對通姦,除了刑罰,是否還可以有別的作法和選擇?對於傷心的元配,我們是否可以有別的作法來補償?
  美國對於通姦,只有民事上的求償、而無刑法上的罪刑。日本、德國、中國,則是完全沒有通姦罪。而通姦罪在台灣,卻是刑法上要被判坐牢的罪;由於是告訴乃論,原配通常會心軟、不告丈夫,因此最常被告的當事人,就是做為第三者的女性。這次洗門風事件,用的是社區道德規範,處理的是男人與男人之間的榮譽問題。台灣的通姦罪,用的是刑法,處理的卻是女人與女人之間的哀怨,造成了女人懲罰女人的效果,而男人完全沒事、繼續外遇,或是選擇離婚。這次抓姦的主角,最終也還是離婚。因此,我們呼籲社會大眾重新思考通姦罪造成的性別不平等效果,以及刑罰本身並無助於拯救婚姻。婚姻的相關法律都是來自民法的規定,就讓婚姻的種種問題,還是回到婚姻本身,以及民法去尋求解決之道吧!
上文摘錄自中國時報.A19/時論廣場.2007/09/13.回到婚姻本身解決吧【曾昭媛】撰(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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