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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審判奧許維茲(摘錄)

一九四○年到一九四五年間派駐奧許維茲的大約兩千名黨衛軍成員中(有些至今還活著),在一九六三年十二月法蘭克福審判開始時,有幾個「重案者」已被挑出來並控以謀殺;謀殺是唯一沒有追訴時效的罪行。對奧許維茲集中營的調查已持續多年,收集到許多文件(據法院的說法,這些文件「並未提供很多有用訊息」),也傳喚過一千三百多名證人,之後還會有其他關於奧許維茲案件的審判。(戰後至今只舉行過一回審判。此次乃第二回,於一九六五年十二月開始進行;其中一位被告,格哈德.紐貝特〔Gerhard Neubart〕,已經和其他人在第一回的審判中就被起訴了。第二次的審判不像第一次,媒體的報導不多,要經過好一番「研究」才會知道到底有沒有舉行。)但是以法蘭克福審判之檢察官的說法:「大多數德國人不希望再舉行任何針對納粹罪犯的審判。」

雖然德國報紙和電台都報導了審判的過程,(內容最紮實者,首推本特.瑙曼〔Bernd Naumann〕具高度敏銳性的深度報導,最初刊登在《法蘭克福匯報》〔Frankfurter Allegemeine Zeitung〕。)公眾在二十個月的時間裡都聽到被告駭人聽聞的行徑,以及奇特而毫無悔意、攻擊性的行為,不只一次將審判變成鬧劇,這情形卻絲毫未影響到公眾輿論的氣氛。對於延長對納粹罪犯追訴時效之建議,在一九六五年頭幾個月(奧許維茲的審判猶在進行時)展開激烈爭辯,連波昂的法務部長布雪(Ewald Bucher)先生都出來說項,不要再去折騰「我們當中的殺人犯」。但在「慕卡等人之訴訟案」(Proceedings against Mulka and others)——這是奧許維茲審判的正式名稱——中,這些「重案者」並非案牘殺人犯(desk murderer)。除了少數例外,他們甚至也不是執行命令的「體制罪犯」(regime criminal)。相反的,他們是犯罪系統的寄生蟲和得利者,這個系統把大屠殺、對幾百萬人的滅絕,變成一種合法的義務。訴訟記錄將許多可怕的真相呈現到我們面前,其中一項令人困惑的事實是,德國輿論在這件事情上,居然在歷經奧許維茲審判對惡行的揭發後,還能全身而退。

大多數人所想、所願的事情,構成輿論,即使公眾的傳播管道,報紙、廣播和電視,或許會與之相反。我們都知道這是真實民間(le pays réel)和國家公器的差別;一旦這差別擴大成鴻溝,就表示政治體遭遇到明顯而立即的危險。輿論或許遍及各個角落,卻仍然很少變成公開,而法蘭克福的審判,以其最真實的力量和重要性揭示了這種輿論現象。這情形顯現在被告的行為——他們對檢察官和證人的訕笑、微笑、嘲笑般的無禮傲慢,對法官缺乏尊重,在聽到人們對其某些行徑發出恐怖的驚嘆聲時,還會顯露「鄙夷和威脅」的目光。只有一次聽到一個孤獨的聲音,大聲吼道:「你們為什麼不乾脆把我殺了?」這情形也顯現在律師的作為上,他們不斷提醒法官,不要在意「外界會如何看我們,」一次又一次,像在暗示沒有一個德國人想要正義,而受到被害人希望「懲罰」和「報復」的期望所影響的國際輿論,才是讓他們的當事人陷於目下處境的原因。「被控訴者好好的生活在自家,根本沒有被社區中的人當犯罪者而排斥。」這事實只令外國通訊記者感到震驚,德國記者,就我所知,無人引以為奇。瑙曼報導過一件事,兩名被告走過大樓外兩名穿著制服的警衛面前,他們熱誠地向警衛道「佳節愉快,」警衛也回以「復活節快樂。」這是民眾的聲音(vox populi)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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