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簡稱CP):

“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持票人之票據。

“本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持票人之票據。

本票由銀行發行者,稱之為”銀行本票”。由公司行號發行者,稱之為”商業本票”。

“商業本票”係指依法登記之公司所發行之票據。可分為

交易性商業本票(第一類商業本票CP1)
企業基於合法交易行為所產生的本票經受款人背書者,具有自償性。

若賣方出貨從買方取得商業本票CP1,就可據此向票券商或銀行請求以貼現方式買入,取得資金。

發行市場之計算公式:


融資性商業本票(第二類商業本票CP2)
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發行之商業本票,不具自償性質,必須經金融機構保證還本, 票券商簽證承銷,方得以成為流通的交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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