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修正公布民法物權編
文章摘錄自: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80.asp
 


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已於於1月23日公布,本次修正重點在「通則」及
「所有權」章,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係物權法之重要里程碑。新
法基於「物盡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之精神,修正:緩和物權法定
主義、確定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改進取得時效制度、調和不動產相鄰
關係、促進共有物管理關係之透明化及穩定化、共有物分割方法之多樣
化及明確化等,共計有69條之多。茲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重大基本原則
(一) 增訂習慣法物權:將習慣列入物權法定主義之範疇,使客觀
上具備慣行之事實及主觀上具有法之確信的習慣,即屬具有法律效
力之習慣法,得作為物權取得之權源。例如民間常見之讓與擔保,
將因習慣列入物權法定主義而具有物權法律效力。(修正條文第
757條)
(二) 確立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使善意第三人已完成不動產登記
者,不受原登記不實之影響,以保障交易安全。(第759條之1)

二、明確規範區分所有建築物,以配合當今社會居住型態   
  修正條文第799條至第799條之2:增訂「區分所有」建築物(即公寓
大廈)之原則性規範,建立完整之所有權制度。

三、修正相鄰關係,使不動產相鄰關係多元化,促進不動產之利用
  修正第774條至第798條之相關規定,並且使相鄰關係的糾紛得透過
法院形成之訴解決:有關相鄰關係之紛爭,依現行法規定只能提起
確認之訴,而法院須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然修正草案增訂得以形
成之訴加以解決,使審理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更能妥適裁
判解決糾紛。

四、促進共有物的利用
  修正第818條至第826條之1:現行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需得
全體之同意,缺乏彈性,因此修正改為以多數決為之,提高共有物
之利用;而舊法下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只有三種,即原物分配、價
金分配或二者兼具,超出此範圍者,即屬違法判決,此種僵化模式
常為實務所苦。本次第824條修正使得裁判上分割方法交互運用計有
八種之多,將可有效增加分割方法的彈性。

五、簡化拾得遺失物之處理程序,增訂價值輕微遺失物之簡易招
領,以節省社會資源。(修正條文第803條至第807條之1)    
現行民法就拾得人之權利義務於第803條至第807條已設有規定,惟
程序繁瑣,本次修正採雙軌制,可將遺失物報告交存警察或自治機
關,亦可向場所管理人為之,避免課予拾得人過重之義務;而拾得
人如果有違反通知、報告、交存義務,或者經查詢仍隱匿不告知其
拾得之事實,不得請求報酬。此外,本次修正增設遺失物價值在新
臺幣500元以下者,縮短其招領時間及程序,達成迅速及節省招領
成本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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