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刑處分新制─社會勞動九月一日上路

摘錄自月旦法學: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87.asp 


立法院於97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刑法第41條修正條文,增訂有關社會勞動之規定,並訂於98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2條),我國易刑處分之方式,自此又添一椿。受短期自由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的受刑人,有機會不必入監服刑、不必與社會隔絕,透過社會勞動的方式來代替刻板的刑事執行,或許對受刑人乃至於對整個社會而言,真的是利多於弊。

盱衡修法理由,此次修正,旨在改善長久以來為專家學者所詬病之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配合我國「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對於輕微犯罪採取較為寬容的刑事政策,以非機構性處遇之方式加以執行。由經濟上的觀點,透過社會勞動可避免監獄資源的浪費,減少國庫負擔,再者,勞務人力倘能妥善利用,亦不失為社會提供經濟上之價值。如與易科罰金相較,社會勞動提供一個較為公平的機會,而可避免富者能以錢贖刑、窮者只能入監服刑的負面形象。當然,造成修法動力的另外一個主要原因,是修正理由中僅略為提及的「犯罪日益增加、監獄人滿為患、司法及矯正資源未能合理分配」。

據報載96年度統計數字,法院判決得申請易科罰金,卻未提出申請者,佔43.3%,有42,030人,而依據新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社會勞動並無易科罰金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期之門檻,換言之,在新法施行後,符合易服社會勞動要件之人數勢必更高,再加上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可以預見無力繳納罰金者也會隨之增加。令人好奇的是,由新法所創造出來為數如此龐大的社會勞動力,究竟應該如何安排分配?實務的規劃方向是由觀護人負責督導,指定受刑人定時向指定機構提供勞務,然而配套措施是否果真完善,不免滋生疑竇。就刑事政策來看,減少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入監服刑,在理論上、在實證上都能夠站得住腳,只是眼看9月1日新制上路之日步步逼進,相關單位真的準備好了嗎?希望這次刑法第41條的修正不會只是被當作監獄受刑人數的洩洪,而是在公平合理對待受刑人的前提下,將他們的勞動資源灌溉到社會上有需要的角落,若如此,刑罰也可以是造就甜蜜果實的活水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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