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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位無神論者因為無法忍受他女兒每天上小學都要背誦「忠誠誓詞」而一狀告進法院,日前法院判決他勝訴,理由是全國小學生背誦的「忠誠誓詞」內容之中「一個在上帝之下國家」的字眼已經違反憲法第一條增修條文「國會不得制訂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之法律」的規定。判決下來之後竟然舉國譁然、群情激奮,除了原告遭到無數來自衝動市井小民的恐嚇之外,排山倒海而來對判決及法官的抨擊羞辱,由布希總統帶頭開罵的「荒謬可笑」,到大牌國會議員的「可恥」、「腦筋有問題」、「沒資格當法官」、「各學校不要理會法院的判決」之外,還再加上幾幕行動劇的上演,例如參議院立刻通過九十九票比零票的決議譴責該判決,還有眾議院議長帶著同僚們到戶外大聲朗誦「忠誠誓詞」並高唱「天佑美國」,讓原本一心護憲的法官竟然成了彷彿叛國賊般的全民公敵。

  無獨有偶地,十一年前德國巴伐利亞邦有一位家長也因無法忍受其孩子每天必須坐在掛著十字架的教室中上課,經過兩級行政法院訴訟的失敗,再以主張規定教室必須掛十字架的法律違反了保障信仰及人格發展自由等多項憲法基本人權規定為理由向聯邦憲法法院(31)提起訴願,終於在一九九五年獲得勝訴;法院認為規定教室必須掛十字架的法律違憲,十字架必須取下(32)。結果正當大家開始擔心這下子收「歹銅舊錫」的仁兄大概要忙壞了時,邦政府立即公然反抗最高的司法機關,除了黨主席及邦長公開呼籲抵制杯葛到底之外,還有議員放話要法官好膽自己來教室取下十字架,而且如果法官真的敢來取,要農民準備好釘耙伺候。結果是沒有一個十字架離開原位。

  法與判決如果與根深柢固的社會實踐相左時往往窒礙難行,這是法律社會學上的研究早已被熟知的。而法官在處理像上述這種和千年的文化傳統糾結的案件時,若能在判決中採用更具技巧彈性的方式來達到遵從憲法的目標當然是更好。但是縱使法官沒這麼做,其人格尊嚴及判決卻不該遭受那樣的侮辱(33);至少就上述兩個案例而言,依法論法,是非曲直並不難定。例如在德國十字架案中,擁護十字架應續存者皆辯稱:十字架只不過是西方文化與價值象徵,未必代表某個宗教信仰的象徵、教室掛十字架對不信基督教的人也不會產生心理不適;而在美國的案例中,也一樣有人辯稱無神論者使用印有上帝字眼的美金時心裡也不會不舒服,所以念有上帝字眼的「忠誠誓詞」應也不會有什麼心理影響……等等理由,都顯得強詞奪理而且本位主義、毫不尊重他人的感受(34);事實上,子非魚,安知魚樂不樂……。


本文摘錄自自由時報2002年7月10日.當民粹與習俗壓垮法律與人權尊嚴時-從美國「忠誠誓詞」違憲談到大學退學規定.(作者林立╱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副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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