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人禍?災害防救法與緊急命令

摘錄自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13.asp




今年八月襲擊台灣的莫拉克颱風,在事前無法完全預料路徑與降雨量的情形下重創南台灣,造成我國五十年來最嚴重的水災。許多南部村落道路對外斷絕、橋樑斷裂,甚至因為超大的豪雨造成土石流、山崩,造成了滅村的慘劇。

面對此種可以被稱為是國難的情形,除了政府開始大動作進行救災之外,民間團體也開始用自己的力量協助救災。然而此次災害超乎預期,若要有效的進行救災,勢必需要通力合作與整併資源。十年前同樣重創台灣的九二一大地震,政府為了加緊救災,便動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緊急命令,暫時凍結部分法律於受災地區之適用,並直接由中央主動指揮救災。然而該次緊急命令係為修憲之後首次發布,在適用上及執行上都發生很大的疑義。大法官曾於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憲法上緊急命令之發布,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之際,為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循合憲程序所採取之必要性措施。故憲法就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機制定有明確規範,以避免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期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進而認為緊急命令雖可暫時凍結法律適用,但仍須受到立法院的監督,而不令權力分立原則遭受破壞。

九二一地震後,政府制定災害防救法,並於二○○八年進行最新一次修正,將前述的緊急命令法制化。全法共五十二條,除中央政府成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外,並要求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並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負責擬定災害防救計畫。此外,該法同時規定三大面向:預防災害、災害發生後的搶救、災後重建等情形,並以地方政府作為執行中心,災後的重建則可由其會同民間企業、團體處理災害防救事宜,而中央扮演支援的角色。由上簡介可知,該法制定之內容已較九二一緊急命令之內容更加詳細,若執行得宜應可處理大部分的災害。然學者亦指出,該法之立意及內容雖良善,然而與美國相比,美國於一九七四年所通過的災害救助法(The Disaster Relief Act of 1974)之規範密度均高於我國;且將負責機關提高,由聯邦負責主導災害防救,與我國由地方執行、中央督導並不相同;而救助人民的方式,美國除與我國相同以現金為之外,尚有法律或心理諮詢、食物券等不同救助手段,處理不同問題。

面對國家之重大災害,民眾心中多半相當難受,惟最重要者還是全體一致的合作,方能夠早一步解決此一問題,早日讓災民得以走出痛苦,並能夠迎接美好的未來,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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