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要如何修正?

 
摘錄自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82.asp

近年來兩岸交流頻繁,對於學術風氣推動著實有所助益,然而模糊的兩岸關係,卻也受到部分民眾的質疑。於日前,有民眾對大陸官方代表來台訪問不滿,而發生大大小小的抗爭,使得社會秩序受到衝擊,而警方執法的尺度也遭到懷疑。也因此,集會遊行法修正的問題再度的浮上檯面。
我國集會遊行法自一九八八年制定迄今已經二十餘年,原名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並以「原則性許可制」作為集會遊行的主要管制方式。對於許可制是否合憲,許多學者紛紛對此表示意見,直至一九九八年司法院大法官經憲法法庭辯論後,做出釋字第四四五號確認我國集會遊行法規定準則性許可制合憲後,學界的爭議才暫時劃下休止符。

然在集會遊行法實際的運作上,卻還是有著相當大的爭議。尤其歷經政黨輪替後,各主管機關及政府首長在執法尺度有所不同,令倡議團體難以適從。民間團體於二○○六年組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著手草擬集會遊行法之修正草案,並委由時任賴幸媛立委提案並送交一讀,但於二○○八年一月因屆期不連續而視為撤回。

惟第七屆立委上任後,朱鳳芝立委承繼民間版本繼續提案。於諸多衝突事件後,該草案方開始受到重視。遍觀民間版本,主張較為激進,除修正為自願報備制之外,尚廢除禁制區、解散命令及刑事處罰,方得保障弱勢團體發聲之機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為表慎重,亦邀請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召開公聽會。與會專家學者意見雖然分歧,但對於將集會遊行之管制方法修改為報備制,普遍存在共識,但詳細的報備制施行方式及禁制區、刑事處罰之部分,則尚須討論。此外,尚有民間團體認為集會遊行不應以專法管制,故應廢除集會遊行法,回歸一般道路交通管理法制。

而行政院長於遍觀民意走向後,亦裁示內政部草擬行政院版之草案,而亦於日前完成。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草案亦將集會遊行之申報方式改為報備制、亦刪除禁制區、刑事處罰之規定。但行政院版之報備制係屬「強制報備」,應報備未報備者可處以罰鍰,並將對特定區域採以「安全範圍」之劃定,且增加罰鍰之事由,故有招致換湯不換藥之批評。
大法官在釋字第四四五號指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可知集會遊行權在憲法上的重要性。然集會遊行法第一條亦強調社會秩序之維護,其中之輕重與先後次序應如何取捨,立法者應善用其智慧,做出最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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