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對於性侵兒童案例的判決被視為「輕判」,從而引起某些團體的抗議。但是如果對判決理由沒有正反俱陳的深入辯論,只能鼓動民粹的情感反應,無利於公眾理性討論。

 目前討論這些案例時都強調幼兒的「意願」表達,似乎致力維護幼兒的主體性。然而未成年者的意願和主體性一向被選擇性地理解,例如未成年「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其意願的有效性通常不被承認。因此「意願」應該不適合作為此類案件的核心。而對性事懵懂無知的幼兒其實缺乏性自主能力與意識,遭受性侵時因此並非侵害其性自主,就其犯罪性質和後果而言,比較接近偷竊,而非搶劫。所謂「輕判」也有其成立的理由。

 或說,性侵對年幼兒童會造成比成人還大的傷害,然而這不一定成立。這些身心傷害若同時存在便會彼此強化,否則個別傷害就只有單一影響。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年幼兒童談不上法律上的自主人格傷害,驚嚇類傷害對於非常年幼的兒童是短暫與淺層的,但是半大不小的兒童因為缺乏理性控制,反而有可能影響較大,可是這類情感傷害在法律考量中並非壓倒性的嚴重。社會的性觀念反而會強化兒時的傷害,使兒時傷害復甦。

 所謂要求重刑,其實是為了平息旁觀者的義憤,而不見得符合兒童實質受傷害的程度。但是越是以重刑懲罰性侵幼兒,就反而越會強化那些兒時遭到性侵者的傷害,因為這些加碼的情感更建構了兒時性侵的嚴重性。可是,我們真的要將性侵的嚴重性建構為無限巨大擴張嗎?

 這樣說來,社會的性觀念與旁觀者的情感也應該被反省。例如,許多被稱為陰陽人的幼兒就是因為社會截然二元的性別區分觀念和旁觀者的性別焦慮,在未能自主的幼時就被動了手術,往往造成終生性快感的喪失,這樣的傷害卻很少被提及。這種雙重標準提醒我們,不能照單全收目前關於兒童與性的簡單義憤情感話語。

 加重刑期是否真能保護兒童?還是加深兒童危險,或者使得重判更難達成?保護兒童不應建立在簡單的報復正義之上,即使為了滿足公眾義憤,刑期修法仍必須建立在合理基礎上。(作者為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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