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於輕判性侵幼童案所引發的民怨雖然得到司法院的回應,但其回應內容令人失望,絲毫並未觸及法官輕判的最關鍵預設,亦即關於幼兒意願和「合意」與否的問題。

 引發民怨的重點因此並不在法條,而在於這些法官的法學素養和思考方式令人瞠目結舌。什麼叫做女童說「不要」但無法證明她「真的不要」?一個女人,不管她三歲或三十歲,當她說「不要」就表示「不要」,為什麼還需要證明?一定要她強力反抗被毒打一頓或是受重傷,才能證明她「真的不要」嗎?我覺得最痛心的是,這種經常被用來對性侵害受害者進行第二次凌遲與侵害的邏輯與言詞,這一次居然是由我們的法官,用在六歲和三歲的小女孩身上。

 這種推論當中的悖論是一個悲劇。當我們宣稱要保護兒童,對她處處設限的時候,假設她沒有充分的行為和判斷能力。當她受到傷害,真的需要我們保護的時候,法官卻在字字斟酌她和那個傷害她的罪犯之間是否有「合意」的關係!我們的孩子,在這些只懂得背條文的盲目法官面前,受到了再次的侵犯與傷害。

 「無法證明女童意願」?這些辭彙實在太可怕。在那些施行所謂伊斯蘭傳統律法的國家,比如伊朗和巴基斯坦等,女人被強暴往往甚至無法起訴,因為女人的證詞只有男人的二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等於說她必須找證人「證明」她是真的被強暴,而那幾乎是不可能的。結果被強暴的女人往往是以「通姦」被起訴。沒想到,台灣的幼童在受到身邊大人侵害的時候,居然也面臨到如此類似的處境,「無法證明意願」而被說是「合意性交」。

 這就是我們的法官,我感到憤怒而痛心。這幾次輕判性侵幼童者的事件暴露了一個可怕的事實,責怪受害者的邏輯不僅發生在成年女性被強暴的情況當中,連在最需要我們保護的幼童身上也是如此。這是值得我們信賴的法院和法官嗎?我想問的是,究竟是誰和那些性侵罪犯有「合意」了?是女人嗎?是孩子嗎?還是那些傾向責怪受害者、認為女人和孩子說「不要」就是「要」、認為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並非自願的法匠?

 (作者為東吳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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