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大學赤門 位於本鄉三丁目 亦是日本近代文學的發祥地 攝於2006/11/09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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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關於輕判性侵幼童案所引發的民怨雖然得到司法院的回應,但其回應內容令人失望,絲毫並未觸及法官輕判的最關鍵預設,亦即關於幼兒意願和「合意」與否的問題。  引發民怨的重點因此並不在法條,而在於這些法官的法學素養和思考方式令人瞠目結舌。什麼叫做女童說「不要」但無法證明她「真的不要」?一個女人,不管她三歲或三十歲,當她說「不要」就表示「不要」,為什麼還需要證明?一定要她強力反抗被毒打一頓或是受重傷,才能證明她「真的不要」嗎?我覺得最痛心的是,這種經常被用來對性侵害受害者進行第二次凌遲與侵害的邏輯與言詞,這一次居然是由我們的法官,用在六歲和三歲的小女孩身上。  這種推論當中的悖論是一個悲劇。當我們宣稱要保護兒童,對她處處設限的時候,假設她沒有充分的行為和判斷能力。當她受到傷害,真的需要我們保護的時候,法官卻在字字斟酌她和那個傷害她的罪犯之間是否有「合意」的關係!我們的孩子,在這些只懂得背條文的盲目法官面前,受到了再次的侵犯與傷害。  「無法證明女童意願」?這些辭彙實在太可怕。在那些施行所謂伊斯蘭傳統律法的國家,比如伊朗和巴基斯坦等,女人被強暴往往甚至無法起訴,因為女人的證詞只有男人的二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等於說她必須找證人「證明」她是真的被強暴,而那幾乎是不可能的。結果被強暴的女人往往是以「通姦」被起訴。沒想到,台灣的幼童在受到身邊大人侵害的時候,居然也面臨到如此類似的處境,「無法證明意願」而被說是「合意性交」。  這就是我們的法官,我感到憤怒而痛心。這幾次輕判性侵幼童者的事件暴露了一個可怕的事實,責怪受害者的邏輯不僅發生在成年女性被強暴的情況當中,連在最需要我們保護的幼童身上也是如此。這是值得我們信賴的法院和法官嗎?我想問的是,究竟是誰和那些性侵罪犯有「合意」了?是女人嗎?是孩子嗎?還是那些傾向責怪受害者、認為女人和孩子說「不要」就是「要」、認為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並非自願的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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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於性侵兒童案例的判決被視為「輕判」,從而引起某些團體的抗議。但是如果對判決理由沒有正反俱陳的深入辯論,只能鼓動民粹的情感反應,無利於公眾理性討論。  目前討論這些案例時都強調幼兒的「意願」表達,似乎致力維護幼兒的主體性。然而未成年者的意願和主體性一向被選擇性地理解,例如未成年「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其意願的有效性通常不被承認。因此「意願」應該不適合作為此類案件的核心。而對性事懵懂無知的幼兒其實缺乏性自主能力與意識,遭受性侵時因此並非侵害其性自主,就其犯罪性質和後果而言,比較接近偷竊,而非搶劫。所謂「輕判」也有其成立的理由。  或說,性侵對年幼兒童會造成比成人還大的傷害,然而這不一定成立。這些身心傷害若同時存在便會彼此強化,否則個別傷害就只有單一影響。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年幼兒童談不上法律上的自主人格傷害,驚嚇類傷害對於非常年幼的兒童是短暫與淺層的,但是半大不小的兒童因為缺乏理性控制,反而有可能影響較大,可是這類情感傷害在法律考量中並非壓倒性的嚴重。社會的性觀念反而會強化兒時的傷害,使兒時傷害復甦。  所謂要求重刑,其實是為了平息旁觀者的義憤,而不見得符合兒童實質受傷害的程度。但是越是以重刑懲罰性侵幼兒,就反而越會強化那些兒時遭到性侵者的傷害,因為這些加碼的情感更建構了兒時性侵的嚴重性。可是,我們真的要將性侵的嚴重性建構為無限巨大擴張嗎?  這樣說來,社會的性觀念與旁觀者的情感也應該被反省。例如,許多被稱為陰陽人的幼兒就是因為社會截然二元的性別區分觀念和旁觀者的性別焦慮,在未能自主的幼時就被動了手術,往往造成終生性快感的喪失,這樣的傷害卻很少被提及。這種雙重標準提醒我們,不能照單全收目前關於兒童與性的簡單義憤情感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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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 到了該是要向大家說再見的時候了,認識妳們,讓我這個異鄉遊子在鹿港,一直覺得生命是有趣的過程,並享受了這個過程。 如果不是成績或是分數,我想我們之間,不會經歷這麼多的挑戰;如果不是考試領導教學,我想我們會更欣賞彼此的優點。台灣的升學主義教育,是可以讓我們在去進行進一步的反思的。 和高三普通科四個班級相處的過程,從不了解到了解,我的個性都被大家看光了,大家還是這麼不認真上課,我是完全地被打敗了。在過去的這兩年中,從教師甄試開始就被你們盯上了,我還有什麼話好說呢?能認識你們是我的榮幸,讓我知道愛護自己、喜歡自己、善待自己是這麼的重要。 謝謝大家,在教學未臻成熟之際,還是給了我這麼多的包容與支持,我想我會記住這份感動,作為以後教學工作上,努力與改進的動力。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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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法官法草案 建立法官監督體制 摘錄自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49.asp 行政院院會於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通過「法官法草案」,因法官法之內容涉及法官之資格及俸給,故此提案由司法院提出,並由行政院通過。此草案將由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共同會銜向立法院提出。 法官法草案提出已久,先前於二○○七年時,司法院曾與行政院、考試院共同會銜向立法院提出,惟當時第六屆立法院並未通過,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故,並未繼續審議。故此次乃係司法院再次提出,由行政院通過之草案。 依草案內容,其規定之範圍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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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公民社會的細節 2010-06-16 旺報 【謝盛友】  德國人和中國人對待公民意識教育有不同態度。德國人「死板」的教育,培育出的公民意識是,這樣的事今天發生在你身上,明天可能發生在我的身上,維護你的權益就是維護我的權益,維護權益從自己身邊最具體的事情做起。  而中國呢?一位大陸著名畫家到寒舍雅會,他說,中國人教育小孩都很「公」呀,可是血液中又引導孩子「私」。他在家裡教兒子《論語》和《道德經》,教育小孩做好人、要有承擔、要有正義感,但放下課本,他們父子倆走到南京路,看到有人在打架,下意識地命令自己,立刻遠離那「是非」場所。  中德公民教育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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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秋高氣爽的日子 很懷念三年前坐巴士由東京前往京都賞楓的日子 希望有機會再度前往 鹿港也是另外一種感覺 祝大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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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0/時論廣場 2008/12/14 憲政主義的下一篇章 【蔡季廷】   兩岸三通協議即將生效,但對台灣人民來說,政治爭論不會隨協議生效而停止。國民黨認為總統大選的結果,是人民要政府與中國發展更密切的經濟關係;民進黨則認為,大選結果不等於人民不再關切主權維持的議題。筆者以為,三通後有關經濟發展與主權維持兩者間的關係,若持續無力又沒有交集的對話,對憲政主義會有更大的威脅。   關於憲政主義,筆者簡單將它定義為:公民得以不同民主法定程序與政府共同制定政策及法律,並就其正當性持續辯證,以加強公民對民主政治共同體認的理性實踐行為。因此,從依法行政、民主選舉、權利保護、到不同程度的司法審查,都是憲政主義的一環。有關兩岸政策,不論是台灣人民的認知或國家制度的特性,都把中國當做一個特殊類別。當然,中國對我們的利益有重大影響,自然應納入特殊考量。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政府得以法律對兩岸事務做特別規定,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制定,就是實現此一特殊考量的制度。但創設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後,卻鮮少考察此特殊類別的相關憲政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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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要如何修正?   摘錄自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82.asp 近年來兩岸交流頻繁,對於學術風氣推動著實有所助益,然而模糊的兩岸關係,卻也受到部分民眾的質疑。於日前,有民眾對大陸官方代表來台訪問不滿,而發生大大小小的抗爭,使得社會秩序受到衝擊,而警方執法的尺度也遭到懷疑。也因此,集會遊行法修正的問題再度的浮上檯面。 我國集會遊行法自一九八八年制定迄今已經二十餘年,原名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並以「原則性許可制」作為集會遊行的主要管制方式。對於許可制是否合憲,許多學者紛紛對此表示意見,直至一九九八年司法院大法官經憲法法庭辯論後,做出釋字第四四五號確認我國集會遊行法規定準則性許可制合憲後,學界的爭議才暫時劃下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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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四號 摘錄自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89.asp  日前大法官作出釋字第六五四號宣告羈押法第二三條第三項關於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予以監聽、錄音規定,及同法第二八條使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的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均應自二○○九年五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本案源起於聲請人因案被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且檢察官命令於聲請人與辯護人接見時,全程錄音。聲請人認為所方全程監聽、錄音行為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經向法院聲明異議而遭裁定駁回確定後,聲請人乃以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羈押法第二三條第三項、第二八條及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在解釋文中,大法官分別針對羈押法第二三條第三項、第二八條及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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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人禍?災害防救法與緊急命令 摘錄自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13.asp 今年八月襲擊台灣的莫拉克颱風,在事前無法完全預料路徑與降雨量的情形下重創南台灣,造成我國五十年來最嚴重的水災。許多南部村落道路對外斷絕、橋樑斷裂,甚至因為超大的豪雨造成土石流、山崩,造成了滅村的慘劇。 面對此種可以被稱為是國難的情形,除了政府開始大動作進行救災之外,民間團體也開始用自己的力量協助救災。然而此次災害超乎預期,若要有效的進行救災,勢必需要通力合作與整併資源。十年前同樣重創台灣的九二一大地震,政府為了加緊救災,便動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緊急命令,暫時凍結部分法律於受災地區之適用,並直接由中央主動指揮救災。然而該次緊急命令係為修憲之後首次發布,在適用上及執行上都發生很大的疑義。大法官曾於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憲法上緊急命令之發布,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之際,為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循合憲程序所採取之必要性措施。故憲法就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機制定有明確規範,以避免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期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進而認為緊急命令雖可暫時凍結法律適用,但仍須受到立法院的監督,而不令權力分立原則遭受破壞。 九二一地震後,政府制定災害防救法,並於二○○八年進行最新一次修正,將前述的緊急命令法制化。全法共五十二條,除中央政府成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外,並要求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並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負責擬定災害防救計畫。此外,該法同時規定三大面向:預防災害、災害發生後的搶救、災後重建等情形,並以地方政府作為執行中心,災後的重建則可由其會同民間企業、團體處理災害防救事宜,而中央扮演支援的角色。由上簡介可知,該法制定之內容已較九二一緊急命令之內容更加詳細,若執行得宜應可處理大部分的災害。然學者亦指出,該法之立意及內容雖良善,然而與美國相比,美國於一九七四年所通過的災害救助法(The Disaster Relief Act of 1974)之規範密度均高於我國;且將負責機關提高,由聯邦負責主導災害防救,與我國由地方執行、中央督導並不相同;而救助人民的方式,美國除與我國相同以現金為之外,尚有法律或心理諮詢、食物券等不同救助手段,處理不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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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親愛的同學大家好 昨天一位班上同學的段考作文出了問題,在第一時間介入處理,讓我想起高中的時候,我的國文成績也是敬陪末座的。當時的我不瞭解的是,為何要背作者的字號,以及一大串又臭又長的國學常識,這些與我生命並無相關的浩瀚中國古典文學專業知識,當時我真的是相當排斥的。我想,拿這些東西來填塞青春的生命,真的是很可怕的。我們臺灣的語言教育是否有進步呢?讀越多的文言文就可以提昇我們學生的語文能力嗎?語言教育應該是教導我們學會去表達生命中的喜悅與哀傷,這樣的表達無論是書寫或是言語表達都可以。如果我們的國語教育還是要求我們只是背誦數千年前的文章,而沒有更進一步的白話文教育,我想台灣人是不會學習去表達內心深處的喜悅或是憤怒的。 所以我並沒有斥責這位同學,即便他已經闖下大禍了。因為我學習去同理他的想法,我想這就是我基本的教育理念。因為我看到了十多年前,生命中的疑惑與痛楚,現在正在這位同學身上發生。 我知道班上的部分同學並不是很能認同我的帶班方式,這可能是不瞭解或者是真的不欣賞。 有人覺得我不夠兇,也有人覺得我什麼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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